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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动态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今年2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
  (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5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
  (三)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对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在设施、器材、人员、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要求,是国家标准。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具体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中,将体育设施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予以细化。不少体育设施和器材在出厂时随附合格证明,缆车、气瓶等特种设备国家规定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才可使用。因此,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对设施进行检查,提交相关合格证明并作出承诺。此外,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条例》所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持有其他体育组织、体育主管部门、境外机构等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士,要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从事相关工作。依法成立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对其成员提出要求,规范其行为,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前,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标准暂未颁布。在标准未公布以及潜水、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未开展前,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务必向申请经营潜水、攀岩的市场主体及当事人做好说明解释,等待相关工作筹备完成后即与申请人联系、安排。同时,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也将加紧有关筹备工作。
  (五)切实加强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是体育主管部门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必经程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制定的分级管理办法或要求,收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本部门工作人员要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体育主管部门承担。实地核查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并按照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进行。体育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就技术性较强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三、摸清底数,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有关准备工作
  (六)抓紧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重新申请许可工作。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2013111日前申请许可。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首先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已经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底数,要主动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获取相关信息;第二,要向经营场所及其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宣传讲解,使他们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主动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要积极主动帮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按照许可条件进行申请前的准备,对于条件差距较大的经营场所还要帮助其进行整改。
  (七)为执法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创造条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加快执法人员的培养,做好执法人员的储备。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标准颁布实施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随即展开。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游泳和滑雪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也要继续加紧进行。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
  (八)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既与全民健身有关,也与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相联,还存在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是相对独立的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实施此项行政许可需要实地核查,可能会增加购买专业器材、聘请专业技术机构等行政支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保障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经费落实到位。
  (九)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已经相继发布。国家体育总局将把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体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指导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学习。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联系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同具体工作联系起来,不但使体育系统的同志们领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质,更要使具体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经过体育主管部门许可、监管的社会认知和影响,引起全社会关注,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十)抓紧配套制度建设。《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其他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有关的通知,是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要把这项工作贯彻落实好,相关配套文件还需要各地体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国家体育总局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制定省、地市、区县许可分级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了经营许可证样式,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格式要求印制、编号,并就本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许可证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目前,一些地方制定了体育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所规范,程序上也有一些要求。结合《全民健身条例》,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有关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尽快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联系,适时予以调整,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十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体育主管部门要继续积极主动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合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获得许可、合格经营提供服务和帮助。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可以充分发挥相关项目协会、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会同进行。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体育主管部门既可以单独依法进行,更可以积极主动与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中的行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有明确要求,《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也相应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既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且还要承担因行政行为不当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后果。如果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工作有效、准确地进行。
  (十三)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体育经营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体育市场秩序。
  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体育总局联系。

  附件:
  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docx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和程序.docx

  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docx
  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docx
  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docx
  6.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jpg
  7.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jpg
  8.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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