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广西优势特色重点学科(旅游管理)的发展,充分发挥对广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广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共同发展,拟设立开放基金项目,用于促进科学研究。为加强和完善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西优势特色重点学科(旅游管理)开放基金项目设立的宗旨是:针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领域和方向设立科研项目,开展联合攻关,积极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力争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为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形象化的标志性检验尺度。
第三条 项目的组织体现“公开竞争、择优立项、铸造精品、打造团队”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采取自由申报方式。
二、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广西优势特色重点学科(旅游管理)开放基金项目类别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原则上资助经费标准如下:重点项目4—5万元,一般项目2-3万元。
第五条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广西优势特色重点学科(旅游管理)建设任务书》内容确定重点研究领域,面向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全体在职教师接受课题申报,申请者可结合旅游学院旅游管理学科的优势特色及自身的研究积累,自行拟定课题名称并进行选题论证。
第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 项目申请者原则上应是桂林理工大学旅游管理学科的学术骨干或有学术潜力的青年学者,职称、学历不限,主要认定前期研究积累和团队参与及完成课题研究的可行性。
2.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联合攻关,鼓励联合高等院校、政府、企业的相关专家及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研究工作。
3.申请者作为主持人限报一个重点研究项目或一般项目。已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资助的课题不得以相同或相近的题目重复申报,亦不得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项目申报。
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积极参与旅游学院各学科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第七条 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开放基金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额度。凡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旅游学院向申报者发出《广西优势特色重点学科(旅游管理)开放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申请延期者,延期结题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八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由旅游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以项目合同书形式明确责、权、利关系。
三、项目经费
第九条 科研经费采取“一次性全额拨款”的办法拨付给项目负责人,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立项总经费;若申请延期半年仍未完成考核任务,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按比例收回下拨经费(以在CSSCI来源期刊或三大检索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为依据),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支付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他费用。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的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其他: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结项与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需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成为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形象化的标志性检验尺度。
第十二条 本开放基金项目原则上必须在一年内按期结项,无特殊原因,一律不能延期;特殊情况申请延期者,延期结题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延期后仍未能按时结题者,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旅游学院资助的各类研究课题(包括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等)。
第十三条 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系列论文、研究报告等;重点项目需完成5万字以上的研究报告1份,在CSSCI来源期刊或三大检索期刊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3篇。一般项目需完成3万字以上的研究报告1份,在CSSCI来源期刊或三大检索期刊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2篇。所有发表的论文必须明确标注“广西优势特色重点学科(旅游管理)资助项目。
2.申请结项者须填写《广西优势特色重点学科(旅游管理)开放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并向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相应课题研究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研究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4.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旅游学院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
第十四条 相关成果在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申请奖励时应注明“广西优势特色重点学科(旅游管理)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注重成果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本开放基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鼓励项目负责人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成果。鼓励研究成果提交各级党委、政府作为决策依据。
2.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第十六条 成果奖励。为鼓励先进,对按时完成项目情况优秀者在下一年度开放基金项目申报中予以一定倾斜。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旅游学院负责解释。
旅游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