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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旅游伦理规范》
1999 年 10 月 1 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的世界旅游组织第十三届大会上通过。
第 1 条 旅游:对促进人民和社会之间相互了解与尊重的贡献
1、抱着对不同宗教信仰、哲学观点和伦理观念容忍和尊重的态度,了解并促进和人性一样的伦理标准,既是负责任旅游的基础,又是负责任旅游的归宿; 旅游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和旅游者本身都应当遵守各个民族--包括那些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的社会文化传统和习俗,并承认其价值;
2、旅游活动的开展应当与东道地区和国家的特征与传统保持一致,并尊重其法律、惯例和习俗;
3、东道社区作为一方,当地专业人员作为另一方,都应当熟悉并尊重到访的旅游者。了解有关他们生活方式、兴趣和期望的情况;对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有助于促进热情友好的接待;
4、保护旅游者和来访者及其他们的财物是政府机构的任务;这些机构必须特别关注外国旅游者的安全,因为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它们应当根据旅游者的需要,促进信息、预防、安全、保险和援助等特定工具的利用;任何对旅游者或旅游从业人员的攻击、侵犯、绑架或威胁,以及对旅游设施和对文化或自然遗产要素的恶意破坏都应当依据他们各自国家的法律给予严厉的谴责和惩罚;
5、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和访问者不应当从事任何犯罪行为,或者从事任何根据到访国家的法律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要戒绝那些被当地人感到是冒犯和伤害的行为,或者可能会破坏当地环境的做法;不从事任何有关违禁药品、武器、古董、受保护的物种和产品以及危险品和根据国家规定的禁止物品的交易活动;
6、旅游者和访问者--甚至在旅行出发之前--有责任熟悉他们准备访问国家的特点;他们必须知晓任何离开他们惯常环境外出旅游的过程中所固有的健康与安全方面的风险,并尽量做到将这些风险降到最低的程度。
第 2 条 旅游:个人与集体满足的工具
1、旅游是一种最经常和休息、放松及健身相联系且接近文化与自然的活动,它应当作为一种实现个人和集体满足的特殊方式进行规划和从事;当怀着一种非常开放的观念从事旅游活动时,它便成为自我教育、相互容忍和了解不同人民文化之间的合理差异及其多样性的一种不可替代的因素;
2、旅游活动应当尊重男女之间的平等;应当促进人权,特别是促进大多数易受伤害的群体,尤其是儿童、老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的个人权利;
3、对人的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用,特别是性方面,尤其是对儿童在性方面的利用,是与旅游的根本宗旨相冲突的,是对旅游的否定;根据国际法,这种行为应当在所有有关国家的通力合作下予以坚决打击,应当受到到访国家和这些行为实施者国家的国家立法机构的严厉惩罚,即使是这些行为发生在国外,也决不留情;
4、为宗教、健康、教育和文化或语言交流等目的所进行的旅行是非常有益的旅游形式,应当予以鼓励;
5、将旅游者交流的意义,这些交流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利益以及它们的风险引入到教育机构的课程中去的做法应当予以鼓励。
第 3 条 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1、所有旅游发展的利益相关者,应当抱着实现良好的、不间断的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以平等地满足当代和未来代代人的需要和愿望的观点,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
2、所有有助于节约稀有和珍贵的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和能源--并尽量避免废弃物产生的旅游开发形式都应当优先考虑并受到国家、区域和地方政府的鼓励;
3、应当设法错开旅游者和访问者流动--特别是由于带薪假期和学校假期所造成的那些流动--的时间和空间,以便更加均衡的假期分配,从而减少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压力,增强其对旅游业和当地经济的有益的影响;
4、旅游基础设施的设计和旅游活动的安排应当有助于保护由生态系统和多样化构成的自然遗产和濒临危险的野生生物物种;旅游发展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专业人员,当他们的活动在一些特别敏感区域--即开辟为自然保留区或保护区的沙漠、极地或高山区域、沿海区域、热带森林或湿地--进行时,应当同意对他们的活动实行控制或限制;
5、自然旅游和生态旅游被认为特别有利于强化和提高旅游的地位,但是它们必须尊重自然遗产和当地人民,不超越其活动场地的承载力。
第 4 条 旅游:人类文化遗产的利用者及改善这些遗产的贡献者
1、旅游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展遗产;资源所在领土的社区对它们有特定的权利和责任;
2、旅游政策的制定与旅游活动的开展应当尊重艺术、考古和文化遗产,应对这些遗产加以保护,代代相传;应当特别精心地保护和改善纪念物、殿堂和博物馆以及考古与历史遗迹,而这些场所必须广泛地向旅游者开放;鼓励私人拥有的文化财产和纪念物在尊重其所有权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同时也鼓励宗教建筑物在不妨碍政党宗教活动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
3、从文化场所和纪念物接待访问中所获得的资财,至少有一部分,应当用来维护、保护、开发与改善这一遗产;
4、旅游活动的规划应当使传统的文化产品、工艺品和民俗得以生存和繁荣, 而不是使其退化或变得千篇一律。
第 5 条 旅游:一项对东道国家和社区有益的活动
1、当地人民应当与旅游活动相联系,平等地分享这些活动的经济、社会和 文化利益,特别是分离由于这些活动的开展所创造的直接和间接就业方面的利益;
2、旅游政策的实施应当有利于提高到访区域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满足他们的需求;旅游度假地和住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设计的方法与其经营的宗旨应当是尽量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结构紧密结合在一起;在技艺相同的情况下,当地劳动力应当享有优先权;
3、要特别关注沿海区域和岛屿地区以及易于受到破坏的农村和山区的特殊问题,因为对这些区域来说,在面临传统经济活动衰退情况下,旅游经常是得以发展的难得的机会;
4、旅游专业人员,特别是投资者,在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控制下,应当研究其开发项目对环境和自然状况的影响;另外他们还应当尽量清晰客观地提供有关其未来活动项目和可以预见的影响方面的信息,并与有关公众就其内容进行对话。
第 6 条 旅游发展中利益相关者的义务
1、旅游专业人员有义务向旅游者提供关于他们访问的目的地以及旅行、接待和逗留方面的条件的客观而真实的信息;他们应当确保,在承诺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价格和质量以及在他们一方单方面违反合同时的资金赔偿等方面不存在理解上的困难;
2、旅游专业人员,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应当与政府合作,关注那些寻求他们服务的人们的安全保护、事故预防、健康保护和食品安全;同样,他们应当保证有适宜的保险和援助系统;他们应当接受国家法规中阐明的报告义务,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做出适当的赔偿;
3、旅游专业人员,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应当努力使旅游者在文化和精神上得到满足,并在其旅游过程中,允许他们信奉其宗教信仰;
4、客源国和东道国的公共机构,应当与有关专业人员和其协会组织合作, 保证在组织该旅游活动的企业破产时有送返旅游者的必要机制;
5、政府有权利和责任,特别是处于危机的情况下--通告其公民关于他们到国外旅行时可能会遇到的困境甚至危险的信息;不过,他们的责任是,在发布这些信息时避免以不公正或夸大其词的方式妨碍东道国家的旅游业和他们自己国家经营者的利益;旅游劝告的内容应当事先与东道国家的当局和有关的专业人员商讨;所制定的建议应当严格地与面临形势的严重性相符合,并仅限于不安全情况出现的地理区域;一旦恢复正常,这些建议应当予以修正或取消;
6、新闻记者,特别是专业的旅游新闻记者及其媒体,包括现代电子通讯工 具在内,应当公正而均衡地发布关于可能会影响旅游者流动的事件和形势的信息; 他们还应当向旅游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另外,应当开发新的通讯 和电子商务技术,并将其运用到这一目的上;就媒体而言,他们不应当以任何方 式宣传性旅游。
第 7 条 旅游的权利
1、能够个人直接地拥有发现与享受地球资源的愿望是人世间所有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日益广泛地参与国内和国际旅游应当视为自由时间持续增长的最好体现之一,对此不应当设置障碍;
2、普遍的旅游权利必须视为休息与休闲权利的必然结果,这种休息和休闲的权利包括《国际人权宣言》第 24 条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7 条中所保证的工作时间和周期性带薪假期的合理限制;
3、社会旅游,特别是社团性的旅游,有助于广泛参加休闲、旅行和度假活动,应当在公共机构的支持下予以发展;
4、应当鼓励和促进家庭、学生和老年旅游以及为残疾人组织的旅游活动。
第 8 条 旅游者活动的自由
1、旅游者和访问者,遵守国际法和国家的法规并依据《国际人权宣言》第13 条的规定,从在自己的国家内和在国家之间自由旅行中受益;他们在过境、进入逗留地点和进入旅游和文化场所时不应当办理过于繁文缛节的手续和遭受歧视;
2、旅游者和访问者应当能够参与所有形式的--国内的和国际的--交流;他们应当从及时而方便地享受当地行政、法律和健康服务中受益;他们应当依据现行的外交公约自由地与本国领事代表接触;
3、旅游者与访问者,在关于他们个人数据和信息的机密方面,特别是这些信息以电子的方式储存时,应当享有和到访国家的公民一样的权利并从中收益;
4、事关跨越边境的行政管理程序,不论其程序属于国家的权限还是源自国际的协议,诸如签证和健康及海关手续等,都应当尽量适宜,以便能使旅行得以最大限度的自由,广泛地参与国际旅游;应当鼓励国家集团之间达成协议,统一和简化这些程序;损害旅游业和影响其竞争力的特别税费应当逐渐消除或修订;
5、只要出发地国家的经济形势允许,旅游者应当能够获得他们旅游所需要的可兑换货币的数额。
第 9 条 旅游业从业人员和企业家的权利
1、旅游业和相关活动中领取薪金和自雇从业人员的根本权利应当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本国的政府、特别是东道国的政府的监督下得以保证,考虑到特别是与他们活动的季节性、行业的全球性和其工作性质经常要求他们在灵活性方面应有特殊限制条件;
2、从旅游业和相关活动中领取薪金和自雇从业人员有权利和义务获得相应的初始培训和继续培训;他们应当得到充分的社会保护;就业的不稳定性应当尽量予以限制;特别是与他们社会福利有关的特定地位应当向该部门的季节性职工提供;
3、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具有必要的能力和技能,应当有权根据现行国家法律在旅游领域中开展专业活动;企业家和投资人--特别是在中小企业范围内--应当在最少的法律或行政限制下有权自由地进入旅游部门;
4、向来自不同国家的管理人员和工人--无论其是否领取薪金--提供的经验交流活动有利于促进世界旅游的发展;这些活动在与现行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鼓励;
5、作为在国际交流的开展与急剧扩大中一个不可替代的关联因素,旅游行业的跨国企业不应当利用它们有时所占据的主宰地位;它们应当避免成为人为地强加于东道社区的文化和社会模式的工具;他们自己应当参与当地的发展,避免通过将其利润或诱发的进口物品过多地调回本国的方法减少它们对其所在国家的贡献;
6、伙伴关系和客源国和接待国之间均衡关系的建立促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促进旅游增长利益的平等分配。
第 10 条 全球旅游伦理规范原则的实施
1、旅游发展中公营和私营部门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同心协力实施这些原则, 并监测其实行执行状况;
2、旅游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应当承认那些在旅游促进与发展、人权保护、健康环境等领域有管辖权和与国际法一般准则有一定关联的国际机构--其中世界旅游组织(WTO)位居其首--和非政府机构的作用;
3、还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事关运用或解释《全球旅游伦理规范》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应当表示愿意向通常称作"世界旅游伦理规范委员会"的公正无偏见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附件1《全球旅游伦理规范》